稅收制度:
稅收制度,筒稱稅制,是一個歷史的、財政的范疇,是國家財政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處理稅收分配關系的規范。它既是國家向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和稅收工作規程,又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準則。
稅收制度的概念可從廣義和狹義兩種角度理解。廣義的稅收制度是指稅收的各種法律制度的總稱,它包括國家的各種稅收法律法規、稅收管理體制、征收管理制度以及稅務機關內部管理制度等。狹義的稅收制度是指稅收法律制度,主要是從稅政管理的角度來研究的稅制。
稅收制度又有另一種含義,即指一個國家在一定的歷史條件下所形成的稅收制度的結構體系,即各稅類、稅種、稅制要素等相互配合、相互協調構成的稅制體系即稅制結構,如分別以流轉稅、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等。它的研究對象是根據一個國家現實的生產發展水平和經濟結構等情況,研究稅種、稅目、稅率的配置和設計,為稅制改革、稅收立法提供理論和可行的依據。
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
這是指納稅人、征稅對象和稅率。由于這三個要素回答了由誰納稅、對什么征稅、征多少稅這些最基本的稅收問題,能夠直接反映稅收分配關系,所以相對于其他稅制要素而言,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稅制諸要素的核心與重點內容。
(1)納稅人。亦稱納稅義務人或納稅主體,指稅法上規定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它規定了稅款的直接承擔者。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納稅人。納稅人必須依法納稅并服從國家的稅務管理,如有違犯,稅務機關有權依法給予處罰。
代扣代繳義務人,是按照稅法的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目的是為了實行源泉控制,保證國家財政收人。代扣代繳義務人直接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應當按照稅法規定代扣稅款,并在規定期限內按期、足額地繳庫。
(2)征稅對象。亦稱征稅客體,指對什么征稅,即國家征稅的標的物。它規定了每一種稅的征稅界限,是一種稅區別于另一種稅的主要標志。每一種稅一般都有特定的征稅對象。
征稅對象可以從質和量兩方面進行劃分,質的具體化是征稅范圍和稅目;量的具體化是計稅依據和計稅標準,它們與稅類、稅種、稅基、稅源等共同補充和延伸了征稅對象的功能并使其具體化。
1)征稅范圍。亦稱課稅范圍,是指稅法規定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或范圍,即課征稅收的界限。凡是列入征稅范圍的,都應征稅。
2)稅目。亦稱課稅品目、征稅品目,是稅法規定應征稅的具體項目,是征稅對象的具體化。稅目體現了征稅的廣度,反映各稅種具體的征稅范圍。
3)計稅依據。它是指計算應納稅額所依據的標準,即根據什么來計算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一般來說,從價計征的稅收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金額是指征稅對象的數量乘以計稅價格的數額;從量計征的稅收以征稅對象的重量、容積、體積、數量為計稅依據。
4)計稅標準。它有兩個含義:一是指劃分征稅對象適用稅目稅率所依據的標準;二是指計算應納稅額的依據,與計稅依據同義。
5)稅類。稅類是國家稅收制度中稅收類別的筒稱。世界各國普遍實行復稅制,稅收分類是稅收征管科學化的前提。為了研究對比和加強管理的需要,常按一定的標準把各種基本相同類似的稅種歸為一類,形成各個稅類,亦稱稅系。每一類中,可以只包含一個稅種,也可以包含數個稅種。稅類之間相互聯系、相互配合,構成稅制結構的一個最基本層次。
6)稅種。稅種是國家稅收制度中的稅收種別的筒稱,主要是根據征稅對象的不同,將稅收劃分為若干不同的稅種。一個稅種(一種稅收)一般由若干稅制要素構成。
7)稅基。它是指征稅的客觀基礎。廣義稅基是指抽象意義上的征稅基礎;中義稅基是指具體稅種的征稅基礎,也可稱為征稅對象;狹義稅基是指計算稅額的征稅基礎,也可稱為計稅依據。
8)稅源。指稅收的源泉,即稅收的最終出處。從根本上講,稅源來自當年創造的社會剩余產品。具體到每種稅,則有各自的經濟來源。研究和把握稅源的發展變化,對于制定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稅收制度'涵養稅源,開辟新稅源,以及增加稅收收入都有重要意義。
(3)稅率。是應納稅額與征稅對象數額(量)之間的法定比例,是計算稅額和稅收負擔的尺度,體現征稅的程度,是稅收制度的中心環節,是稅收制度中最活躍、最有力的因素。稅率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財政收入和納稅人的負擔,同時也反映著國家經濟政策的要求。在征稅對象既定的前提下,稅率形式的選擇和稅率檔次的設計,決定著稅收規模和納稅人的負擔水平以及納稅人之間的稅負水平。稅率一般分為比例稅率、累進稅率和定額稅率;不同稅率又可細分為若干稅率形式。
1)比例稅率。是指對同一征稅對象,不論數額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計征的稅率。一般適用于商品流轉額的征稅。在具體運用上,比例稅率又可分為產品比例稅率、地區差別比例稅率、幅度比例稅率。
2)累進稅率。是指隨征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的增大而逐級提高稅率的一種遞增等級稅率,即按征稅對象或相對比例的大小,劃分為若干不同的征稅級距,規定若干高低不同的等級稅率。征稅對象數額或相對比例越大,規定的等級稅率越高;反之,稅率越低。累進稅率又可分為全額累進稅率、超額累進稅率、全率累進稅率、超率累進稅率、超倍累進稅率等幾種。其中使用時間較長和應用較多的是超額累進稅率。
全額累進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絕對數額劃分征收級距,就納稅人征稅對象全部數額按與之相應的各級距稅率計征的一種累進稅率,即一定征稅對象的數額只適用一個等級的稅率。
超額累進稅率是指按征稅對象的絕對數額劃分征收級蹈,就納稅人征稅對象全部數額中符合不同級距部分的數額,分別按與之相應的各級距稅率計征的一種累進稅率,即一定征稅對象的數額會同時適用幾個等級的稅率。
為解決超額累進稅率按原理計稅在技術上的復雜性,實際工作中通常采用經過簡化的計稅方法,即“速算扣除數法”。其基本原理是先按全額累進方法確定該征稅數額的稅率,并計算出一個稅額,然后減去相應的速算扣除數,結果即為按超額累進稅率方法計算的稅額。
超率累進稅率指按征稅對象數額的相對比率劃分征收級距,就納稅人征稅對象全部數額中處于不同級距部分的數額,分別按與之相對應的各級距稅率計征的一種累進稅率。它以征稅對象的某種比率作為累進依據。
3)定額稅率。又稱“固定稅額”,是指對每一單位的征稅對象直接規定固定稅額的一種稅率。它是稅率的一種特殊形式,一般適用于從量計征的稅種。具體運用時,又可分為地區差別定額稅率、幅度定額稅率和分類分級定額稅率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