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地說,稅負轉嫁的存在主要取決于以下兩方面條件:
商品經濟的存在
稅負轉嫁是在商品交換中通過商品價格的變動實現的。沒有商品交換的存在,就不會有稅收負擔的轉嫁。因此,商品經濟是稅負轉嫁的經濟前提。從歷史上看,在以自給自足為基礎的自然經濟社會里,產品一般不經過市場交換,直接從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在這個時期,農業是國民經濟的主要部門,國家征稅主要是課自于土地及土地生產物的稅收,這部分稅收只能由土地所有者負擔,納稅人不能實現稅負轉嫁。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在資本主義社會,商品經濟高度發展。在商品經濟條件下,一切商品的價值都通過貨幣形式表現為價格,商品交換突破了時間和地域的限制而大規模地發展起來,為商品和商品流轉額的征稅開辟了廣闊的場所,同時也為商品課稅被轉嫁提供了可能,商品課稅也迂回地或間接地通過價格助變動實現轉嫁。
自由定價體制的存在
稅負轉嫁是和價格運動直接聯系的,一般是通過提高銘貨的售價率壓低進貨的購價來實現的。其中,有些稅種的稅負可以直接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有些稅種的稅負是通過資本投向的改變,影響商品供求關系間接地通過價格的變動實現轉嫁。無論采取哪種轉嫁形式,都依賴于價格的變動。因此,自由定價制度是稅負轉嫁存在的基本條件。
自由定價制度是指生產經營者或其他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自行定價的價格制度。價格制度主要有三種類型:即政府指令性計劃價格制度、浮動價格制度和自由價格制度。在政府指令性計劃價格制度下,生產經營者或其他市場主體沒有自己的定價權,價格直接由政府控制,納稅人不能通過價格變動實現稅負轉嫁。在浮動價格制度下,政府確定商品的最高限價或最低限價,在浮動幅度范圍內,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市場主體有一定的自由定價權,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圍內實現稅負轉嫁。在自由定價制度下,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市場主體完全可以根據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自由定價,稅負可以實現轉嫁。
通過對稅負轉嫁存在條件的分析,必然得出這樣的結論:我國在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管理體制下,基本上不存在稅負轉嫁。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后,客觀上存在著稅負轉嫁。因為:市場經濟是一種高度發達的商品經濟。在這種體制下,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和其他市場主體各有獨立的物質利益。盈利成為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的根本動機,實現稅負轉嫁成為各類納稅人的主觀動機和愿望。同時,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政府對價格大部分放開,企業已有很大的自由定價權,以自由價格為基礎的自由定價制度已基本形成,稅負轉嫁的客現條件已經具備。因此,在商品經濟中客觀存在的稅負轉嫁現象,在我國市場經濟中也必然客觀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