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發匯兌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信匯”或“電匯”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匯款人名稱;匯入地點、匯入行名稱;匯出地點、匯出行名稱;委托日期;匯款人簽章。匯兌憑證記載的匯款人、收款人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必須記載其賬號。匯款人和收款人均為個人,需要在匯入銀行支取現金的,應在信匯、電匯憑證的“匯款金額”大寫欄,先填寫“現金”字樣,后填寫匯款金額。
2.銀行受理。
匯出銀行受理匯款人簽發的匯兌憑證,經審查無誤后,應及時向匯入銀行辦理匯款,并向匯款人簽發匯款回單。匯款回單只能作為匯出銀行受理匯款的依據,不能作為該筆匯款已轉入收款人賬戶的證明。
3.匯入處理。
匯入銀行對開立存款賬戶的收款人,應將匯給其的款項直接轉入收款入賬戶,并向其發出收賬通知。收賬通知是銀行將款項確已收入收款人賬戶的憑據。
支取現金的,信匯、電匯憑證上必須有按規定填明的“現金”字樣,才能辦理。未填明“現金”字樣需要支取現金的,由匯入銀行按照國家現金管理規定審查支付。轉賬支付的,應由原收款人填制支款憑證,并由本人向銀行交驗其身份證件辦理支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