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稅源控管缺位
1.部門配合機制缺位,管理措施乏力。稅務部門與建設、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缺乏必要的協調和配合機制,對建設工程的情況未及時溝通,給稅收征管帶來了諸多隱患。第一,在競招標過程中稅務部門未及時介入。建筑工程實行競招標制度是建筑行業的一大特色。在競招標過程中,建設、計委、公安、消防等部門都參加,而且分別要對建筑企業進行資質審查,但稅務部門卻不參加競招標過程,導致不能從源頭上把握建筑工程的施工計劃,難以對納稅人的施工項目進行有效的源泉控管。第二,稅務機關未與建設單位、審計部門建立有效的聯系協調機制,不能及時掌握竣工工程項目的最終造價,從而確定最終應繳稅金,不能及時清繳稅款,保障國家稅款的及時足額入庫。
2.建筑工程項目分散,掛靠、分包、轉包項目多,控管難度大。由于建筑項目開發周期長、工程項目流動分散,建筑工程在立項時,雖然在建委、計委、稅務等部門均有登記,但是承建單位并未登記,稅務機關很難掌握工程項目開工、進度、完工結算情況。而且一個外來經營建筑企業往往有多個工程項目,但是這些工程項目大部分都是掛靠經營的,工程承包者向建筑企業支付一定管理費,利用建筑企業的名稱開展建筑業務,開具建筑業發票。還有一些異地工程,工程的分包、轉包不規范,甚至一項工程多次分包、轉包,分包、轉包情況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備案,造成了稅收控管難度大。
(二)征納秩序混亂
1.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淡薄,利用“甲方供料”滯納稅款或偷稅問題突出。受利益驅動的作用,許多建筑業納稅人想盡辦法利用政策制度不完善和行業特點,為了謀取私利,不惜以身試法,偷逃國家稅款。尤其是建筑企業往往利用“甲方供料”延遲繳納稅款或偷稅,F在有一些建設單位(甲方)出于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或出于其他方面的原因,自己提供建筑材料給建筑單位(乙方)使用,雙方約定定期對使用的建筑材料進行結算,這就是建筑業中的“甲方供料”現象。按照現行營業稅條例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由于建筑工程項目生產周期長,企業一般要在整個工程項目全部竣工,才辦理“甲方供料”結算手續,申報繳納營業稅。然而這些建筑材料已經實際使用,按照稅法規定應在使用時繳納稅款,由此造成稅款延遲繳納。還有部分建筑工程項目已經竣工,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卻長期不辦理結算手續,滯納國家稅款。甚者更有少數單位在工程結算時,由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施工單位按差額開具建筑安裝發票納稅,偷逃國家稅款。從稅務稽查部門了解的數據顯示:每年稅務查補的偷、漏稅款中有近30%與建筑業有關。
2.不同轄區行政爭稅造成建筑業稅收大量流失。在部分地區,由于財政收入較為緊張,同級行政存在相互之間爭搶稅源的情況。為增加本級財政收入,少數財政部門許諾對不應屬于本級財政收入而在本級財政入庫的外來稅款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即俗稱“引稅”。在利益的驅動下,少數建筑安裝企業通過注冊假建筑企業、簽訂假分包合同、轉開建筑安裝發票等形式,在各級稅收預算級次之間相互轉換財政收入。“引稅”行為一方面擾亂了國家財政稅收經濟秩序,造成各級財政名義收入很高,實際可用財力卻非常有限,國家財政收入大量流入了私人的口袋,助長了腐敗現象的滋生;另一方面無形中助長了偷稅行為的產生。少部分建筑單位利用分包工程,在總包單位轉出工程收入減少利潤,在分包單位采用稅款體外循環、收入不入賬等形式偷逃國家稅款。也有部分建筑企業,虛開建筑業發票,在享受“轉、引稅”返成的同時,同時也虛增建筑成本,雖然多繳了部分營業稅,但由于營業稅和所得稅稅率之間的巨大差異,造成了所得稅大量的流失。
(三)稅收管理手段不足
1.稅收管理員素質有待提高。建筑行業涉及水泥、鋼鐵、木材等行業,建設過程中涉及規劃、國土、勞動等管理部門,要核實建筑企業成本,獲取建筑業的外部信息,就需要廣泛的行業、管理知識。因此,要管好建筑企業,就要求稅收管理員既有良好的溝通能力,又有廣泛的綜合行業知識和扎實的稅費專業知識。而目前稅務部門征管一線人員專業單一,知識結構不盡合理,缺乏工程管理的相關知識和經驗,而且相當部分管理人員根本不懂工程。
2.稅收征管模式粗放。隨著依法治稅的要求越來越規范化、科學化,從客觀上占用稅收管理人員大量的時間,稅收管理員的大部分時間是用來迎接考核檢查、統計上報數據等,用到征收管理的時間占的比例減少,對企業情況不熟。再加上稅務機關一線管理人員較少,專業性管理薄弱,管理流程設置尚待完善,各級征收單位普遍采取“以票控稅”的方式,建筑業的稅收管理停留在對建筑業專用發票實行代開監管的基礎上。稅務部門對建筑業納稅人征管信息的獲取往往主要是從納稅提供的納稅申報表和財務報表上,對納稅人的具體工程項目、稅款繳納情況難以及時準確把握。不少企業經常發生零申報、申報不實甚至不申報等現象,稅務部門不能及時掌握施工企業完整、真實的財務狀況,給工程的稅收監控造成困擾,致使稅款滯后或流失現象嚴重。
3.稅務稽查難以開展。由于建筑行業涉及水泥、鋼鐵、木材等行業,一些建安企業就在成本費用上做文章。加上各地執行稅收政策不一致,不少建筑商到稅負較低的地方申請代開發票,還有些建筑商干脆使用假發票。建安的材料發票是增值稅發票,由國稅部門管理,而建筑業稅收主要由地稅部門征收,由于國、地稅部門工作協同性欠缺,給地稅部門的稽查帶來相當大的難度。此外,稅務部門在查辦案件中發現欠稅、偷稅,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對建筑安裝業納稅人難以實施。在實施凍結、扣繳銀行存款流程時,通常會發現大部分建筑安裝業企業在本地銀行只設了一個臨時賬戶,一般而言,工程款在這個戶頭上停留的時間很短,稅務機關很難扣到大筆的存款;在實施查封、扣押財產流程時,在建筑施工現場,屬于承建方的往往只有一些簡單的施工工具,建筑材料很多是“甲方供料”,產權不屬于承建方,在建的工程、完工的工程也不能查封、無法扣,如果到承建單位的注冊地強制執行,《稅收征管法》和實施細則都沒有對異地執行凍結、扣繳、查封、扣押的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執法成本高,風險大。
二、加強我國建筑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加強部門之間的聯動,形成齊抓共管合力
建立與建委、審計、財政、監察、國土管理部門、房產管理、國稅、工商、城建、銀行、國土、房管、建設、規劃等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定期交換聯系制度,做到資源共享。健全協稅護稅的控管網絡,齊抓共管,及時從不同的部門,獲得城市改造、房地產開發、道路建設、項目招投標、施工許可、建設合同等相關信息,實行全程動態跟蹤管理,切實發揮信息管稅的重要作用,提高建筑業的稅收征管效率。
(二)樹立人本思想,加強建筑業稅收日常管理
近幾年來,稅收信息化建設突飛猛進,但是無論稅收信息化進化到何地步,稅收管理軟件如何先進,人的因素始終是第一位的,因此加強一線征管力量,讓稅收管理人員把大部分時間用來從事稅法宣傳、調查研究、抓登記申報入庫、納稅評估、稅收檢查、采取稅收措施等等具體的稅收征管工作。安排重點力量抓重點稅源,同時強化稅收管理員職責,嚴格推行片區責任制,使稅收管理員主動聯系,巡視管理,建立工程作業信息連動,掌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和基本的資料,及時做好稅法的宣傳與咨詢,督促納稅人及時的辦理各項納稅事宜,做好建筑業稅收的日常管理與監督。
(三)建立稅源監控前置機制,實行專業化項目管理
及時介入工程招標、工程開工、竣工驗收等環節。從項目工程中標、開工之日起及時介入,責令納稅人提供相關工程項目的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并按月提供在建工程項目的工程進度表、預收帳款收取等情況。指定專門的管理人員對工程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并加強實地稽核,督促納稅人如實申報。對完工項目及時督促竣工結算,辦理營業稅、所得稅等各項稅款的結算。
(四)實行雙向監督,加強異地施工管理
加強納稅人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的協作,提高機構所在地和項目所在地稅務部門對納稅人的監督力度。機構所在地稅務部門要定期與外出經營地稅務機關進行信息溝通,結合經營地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完稅憑證復印件等各項資料對納稅人的應納稅款進行清算。對外出經營活動已結束的納稅人,核實納稅人各項已納稅款憑證,對發現未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及時追繳入庫,有效防止稅款流失。加強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的管理,要求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前,必須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加強續批管理,對施工期限超過180天的建筑工程項目,要求外出經營納稅人在到期后及時辦理繳銷和申報手續,然后開具新的管理證明,避免稅款流失。
(五)加強納稅評估,實施行業稅收預警
加強對建筑業稅收的宏觀分析,從企業日常經營情況、稅款繳納情況,以及影響稅源的減免稅、稅前扣除、政策變動因素等微觀指標入手進行納稅評估分析,選取建筑業中部分具有典型性的企業作為樣本進行調查、剖析,確定建筑業的稅收負擔率,實行行業稅收預警。納稅評估中把建筑業內長期零申報及在預警值以下的企業,作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對象,通過個案剖析、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評估分析,從中探索建筑企業營業稅及其他稅種納稅評估的路子,促使企業增強稅法遵從度,提高建筑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水平。
(六)加強稅法宣傳和稅務稽查,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
一方面有針對性開展稅收宣傳,提高建筑業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稅收法制意識;另一方面以查促宣,以查促管。既要提高群眾舉報稅收違法行為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建筑業的偷稅行為,又要加大對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對重大的稅收違法案件及時進行公開曝光。通過稅收稽查行為,增大納稅人包括經濟成本和信譽損失成本在內的偷稅成本,從而促進建筑業稅收的良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