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下午,國家稅務總局舉行新聞通報會,介紹稅務部門組織稅收收入、營改增工作新措施、便民辦稅新舉措、實施聯合懲戒、開展稅收執法大督察等情況。?
營改增增效劑 再發十條征管新措施
大力度減稅的營改增,如何讓企業更“有感”?這也是今年繼續深化這項改革的重要著力點,即針對試點納稅人的需求進行“優化”。對此,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副司長林楓表示,近日稅務總局再出臺十條新措施。
一方面,明確政策口徑,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比如,明確了植物養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統一園林綠化行業政策執行口徑。對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的,允許分別核算銷售額,分別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進一步減輕建筑企業稅收負擔。明確了建筑企業內部分包模式中的納稅主體和發票開具抵扣問題,幫助納稅人消除潛在涉稅風險,為納稅人正常開展經營提供寬松的稅收管理環境。
再如,明確了電梯企業安裝服務的計稅方式。也就是說,電梯企業銷售電梯并提供安裝服務,和客戶別處采購電梯后委托其安裝,安裝服務都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同時,對電梯進行日常清潔、潤滑等保養服務,按現代服務業適用6%的稅率計稅。
另一方面,簡化征管流程,降低納稅人辦稅成本。比如,縮短辦理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審批時限。實行實名辦稅的地區,已完成實名信息采集的納稅人,申請限額不超過十萬元的,主管國稅機關由此前20個工作日內辦結,提速至2個工作日內辦結,有條件的主管國稅機關即時辦結。
再如,自2017年6月1日起,將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試點,由住宿業和鑒證咨詢業擴大至建筑業。“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時,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林楓介紹說。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
新政亮點
1、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認證期由開具之日起180日改為360日;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也改為開具之日起360日稽查比對;
2、營改增前營業稅涉稅業務,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明確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
4、建筑企業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與發包方直接結算,可由第三方直接開具增值稅發票,發包方可抵扣。
5、將建筑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