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費用的處理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方法是在借款費用發生時直接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另一種方法是予以資本化,即將與建造或生產資產直接相關的借款費用計入該項資產的歷史成本。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一借款費用》對借款費用的處理具體規定為: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其他借款費用均應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具體說明如下:
(一)計入當期財務費用的借款費用
1.屬于流動負債性質的借款費用,或者雖然是長期借款性質但不是用于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2.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能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其借款費用也不計入所制造的存貨的價值內而是計入當期的財務費用。但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的資金所發生的利息等借款費用,在開發產品完工之前,計入開發產品成本。
3.如果是為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不予以資本化,應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4.雖屬于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但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也應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
5.籌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除為購建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外),計入長期待攤費用。企業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先在長期待攤費用中歸集,待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當月起,將籌建期間所發生的費用全部一次計入開始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6.在清算期間發生的長期借款費用,計入清算損益。
(二)可以資本化的利息費用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一一借款費用》中規定:為購置固定資產的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所購建的固定資產成本;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于發生當期直接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其中在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輔助性費用,如果金額較小,也可于發生當期確認為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