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檢查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資本公積項目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資本公積形成的來源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可以直接用于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它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和其他資本公積等;另一類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轉贈資本的資本公積,它包括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等,接受非現金資產準備是指企業因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而增加的資本公積;股權投資準備是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的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時,因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等原因增加資本公積,從而導致投資企業按其持股比例或投資比例計算而增加的資本公積,對于這類資本公積項目,在會計處理上,首先將其計入“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股權投資準備”和“關聯交易差價”科目,在相關資產處置之前,不得用于轉增資本。企業用上述第一類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后,資本公積余額勿需最低保留注冊資本的25%。
3、檢查被審驗單位用于轉增注冊資本的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由于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屬于企業的留存收益,對于留存收益的提取和使用,除了企業的自主行為外,往往也有法律上的諸多規定和限制。注冊會計師應關注留存收益的來源是否合法,企業是否按規定交納了企業所得稅。在實務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對其利潤進行包裝出具審計報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務所進行驗資。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注冊會計師應審核企業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報繳納了所得稅。只有審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稅繳款書原件和銀行記錄后,方可確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否則,注冊會計師應拒絕出具驗資報告。
4、檢查轉增注冊資本前后各出資者的出資比例是否一致。資本公積、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均屬所有者權益,轉為實收資本時,獨資企業直接結轉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原投資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東的股權。
股份有限公司采用發放股票股利時,應按照股東原持有的股數分配,如股東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時,應采用恰當的方法處理。例如,股東大會決議按股票面額的10%發放股票股利時(假如新股發行價格及面額與原股相同),對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東,將會發生不能領取一股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兩種方法可供選擇,一是將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為現金股利,用現金支付;二是由股東相互轉讓,湊為整股。無論采用哪種辦法,都將改變企業的股權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