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正常產成品的銷售,一方面是主營業務收入和銷項稅額的增加,另一方面是主營業務成本的增加。但是一些非正常產成品的轉移如何處置呢?
一、視同企業的銷售,按產成品的公允價值增加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和銷項稅額,同時按產成品的賬面價值結轉產品的成本。
(一)把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其會計處理如下: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保健品生產企業,2007年2月企業決定以其自產的保健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該批保健品的成本價為100000元,市場售價為15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⒈決定發放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150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150000
⒉實際發放福利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1755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
3.借:主營業務成本100000
貸:庫存商品100000
(二)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其會計處理如下:
例如:甲公司將生產的產品用于分配股利。該產品成本為200000元,計稅價格為300000元,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甲公司的賬務處理如下:
1.借:應付股利351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1000
2.借:主營業務成本200000
貸:庫存商品200000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投入其他企業,其會計處理如下:
A企業以自已生產(購買或委托加工)的產品投資B企業,產品的成本為50萬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80萬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會計處理為:?
1.借:長期投資93.6?
貸:主營業務收入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2.借:主營業務成本50?
貸:庫存商品50?
上述兩類業務將企業的產品用于企業外部,產品對應的風險和收益已經轉移,但并未有收益流入本企業,也不完全符合收入的定義。但作為增值稅的一個特殊項目,新準則仍將其作為收入來處理。
二、視同企業的銷售,按產品的賬面價值從貸方轉出,同時按其公允價值計算其銷項稅額。(一)企業將產品用于企業的在建工程,其會計處理如下:
A企業以自已生產(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用于本企業工程,產品的成本為50萬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80萬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63.6?
貸:庫存商品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二)企業將產品用于無償贈送,其會計處理如下:
?A企業以自已生產(購買或委托加工)的產品無償贈送他人,產品的成本為50萬元,不含稅銷售價格為80萬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63.6?
貸:庫存商品5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
同樣是產品的轉移,有的計入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而有的則視同銷售從貸方轉出呢?我們知道,企業確認收入,通常需要符合5個條件:①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他方,②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繼續實施控制。③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④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的計量⑤相關的已發生的和將要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的計量。企業自產的同一種貨物的視同銷售行為,是否作為收入處理就要依據新會計準則中收入確認的規定。如用于分配利潤、投資、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等用途在會計上符合收入的定義,按收入處理。而用于捐贈、在建工程等用途的視同銷售,因其不符合收入的定義,則應依新會計準則規定,按成本轉賬,不確認收入。?
另外,會計處理過程中的一些細節我們也應該注意到,用于分配利潤、投資、捐贈等用途的產品可以是自產、購買、委托加工取得的,而用于集體福利、在建工程等用途的產品只限于自產、委托加工,沒有購買的相關規定,這是因為稅法明確規定購買的產品用于集體福利、在建工程是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而是根本就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
例如:A企業以購買的產品用于本企業工程,產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50萬元,該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會計處理為:?
借:在建工程63.6?
貸:銀行存款63.6?
同樣,如果A企業將上述購買的產品用于職工福利,則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63.6?
貸:銀行存款63.6?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還應注意到,在會計核算上,對于視同銷售行為要按照配比的要求,凡未作收入的,其銷售稅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備抵科目“營業稅金及附加”,只能由有關科目來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