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工作時產生火花的開關設備裝于危險環境范圍以外(如墻外);采用室外燈具通過玻璃窗給室內照明等都屬于隔離措施。將普通拉線開關浸泡在絕緣油內運行,并使油面有一定高度,保持油的清潔;將普通日光燈裝入高強度玻璃管內,并用橡皮塞嚴密堵塞兩端等都屬于簡單的隔離措施,但這種措施只用作臨時性或爆炸危險性不大的環境。
(1)戶內電壓為10kV以上、總油量為60kg以下的充油設備,可安裝在兩側有隔板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600kg者,應安裝在有防爆隔墻的間隔內;總油量為600kg以上者,應安裝在單獨的防爆間隔內。
(2)10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不得設在爆炸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變電室與各級爆炸危險環境毗連,最多只能有兩面相連的墻與危險環境共用。
(3)10kV及其以下的變、配電室也不宜設在火災危險環境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也可以與火災危險環境隔墻毗連。
(4)變、配電站與建筑物、堆場、儲罐應保持規定的防火間距,且變壓器油量越大,建筑物耐火等級越低及危險物品儲量越大者,所要求的間距也越大,必要時可加防火墻。
(5)為了防止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火災,開關、插銷、熔斷器、電熱器具、照明器具、電焊設備和電動機等均應根據需要,適當避開易燃物或易燃建筑構件。
(6)10kV及其以下架空線路,嚴禁跨越火災和爆炸危險環境;當線路與火災和爆炸危險環境接近時,水平距離一般不應小于桿柱高度的1.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