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凡制造、使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危險物質的建筑物,遇電火花會引起爆炸,從而造成巨大破壞或人身傷亡的建筑物,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
2、第二類陳雷建筑物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
(1)國家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
(2)國家級的會堂、辦公樓、檔案館、大型展覽館、國際機場、大型火車站、國際港口客運站、國賓館、大型旅游建筑和大型體育場等;
(3)國家級計算中心、通信樞紐,以及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的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
(4)制造、使用和儲存爆炸危險物質,但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壞和人身傷亡的建筑物,如油漆制造車間、氧氣站、易燃品庫等;
(5)有爆炸危險的露天氣罐和油罐;
(6)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7)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3、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下列建筑物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
(1)省級重點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省級檔案館;
(2)年預計雷擊次數等于和大于0.012次,小于和等于0.06次的部省級辦公樓及其他重要的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3)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0.06次,小于和等于0.3次的住宅、辦公樓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4)年預計雷擊次數大于和等于0.06次的一般性工業建筑物;
(5)考慮到雷擊后果和周圍條件等因素,確定需要放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的建筑物;
(6)年平均雷暴日15d/a以上地區,高度為15m及其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年平均雷暴日15d/a及15d/a以下地區,高度為20m及20m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高聳的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