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②1區:在正常運行時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③2區:在正常運行時不可能出現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或即使出現也僅是短時存在爆炸性氣體混合物的環境。
爆炸性粉塵環境根據爆炸性粉塵混合物出現的頻繁程度和持續時間,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①10區:連續出現或長期出現爆炸性粉塵的環境。
②11區:有時會將積留下的粉塵揚起而偶然出現爆炸性粉塵混合物的環境。
2.火災危險區域的劃分。火災危險環境根據火災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以及危險程度和物質狀態的不同,按下列規定進行分區。
①21區:具有閃點高于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②22區:具有懸浮狀、堆積狀的可燃粉塵或可燃纖維,雖不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但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③23區:具有固體狀可燃物質,在數量和配置上能引起火災危險的環境。
3.爆炸危險環境的區域范圍。在爆炸危險環境的區域范圍內,應安裝相應的防爆型電氣設備;不在爆炸危險環境的區域范圍內時,可安裝非防爆型電氣設備,但是不能以這個范圍作為能否動用明火的依據。
4.爆炸危險環境區域范圍的劃分如下:
①非敞開的建筑物內部,一般以室為單位劃定范圍,對于1區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門、窗外3m以內的空間范圍,可降低為2區;對于2區建筑物通向露天的門、窗外1m以內的空間范圍,可不考慮防爆要求。
②對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閃點低于或等于場所環境溫度的可燃液體儲罐,一般在離設備外殼3m以內的空間為有爆炸危險環境區域范圍。
③對易燃液體注送站,一般以注送口外水平距離15m、垂直距離7.5m以內的空間為有爆炸危險環境區域范圍。
其他設施的爆炸危險環境區域范圍的劃分可參照有關專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