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上午10時左右,在石首市東升鎮走馬嶺村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承建的三管電信鐵塔工地處,發生一起高處墜落致一人死亡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09年7月23日下午6時接到群眾舉報,市安監局連夜組織專班進行了初步調查。在初查核實的基礎上迅速按照市政府常務會議紀要的有關精神,由市安監局牽頭成立了事故聯合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現場進行了進一步調查與勘驗。現將事故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衡水市景縣龍華工業區。注冊資本人民幣3500萬元。經營范圍為加工銷售通訊設備。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登記機關為景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高明敬,注冊號為131127000001703。
二、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2009年7月22日上午7點20分左右,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員工李強、李雪、李東河和李永軍駕車來到石首,找到冠達監理公司前期聘請的監理員袁本忠(聘用期已于7月4日結束),要求袁將他們帶到走馬嶺電信基站進行鐵塔維修施工(該鐵塔共有7節,總高度為42米)。8點30分左右,袁本忠和長城公司維修人員一行來到東升鎮走馬嶺電信基站開始進行維修工作(鐵塔主體工程已完工)。先是李永軍上塔,5分鐘后李雪和李東河二人也跟著上塔施工,三人上塔均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9點20分左右日全食開始,李雪從鐵塔上下來看日全食(李永軍和李東河仍在鐵塔上)。日全食完后李雪上塔繼續干活。10分鐘后,李雪來到鐵塔第五節頂部(高度約30米處)給鐵塔斜撐鋼片的螺母加墊片,每根斜撐鋼片與鐵塔主體由三個螺栓固定,兩頭和中間各一個螺栓。李雪坐在斜撐上先是將中間的螺母松掉,在未將中間的螺母重新連接好的情況下,繼續將斜撐上方的一個螺母松掉。當斜撐的第二個螺母松開時,因固定斜撐的三個螺栓已有兩個松開,加之李雪身體重力的作用,斜撐鋼片向下轉動,李雪也隨即從鐵塔上掉下來。
事故發生后,現場施工人員迅速撥打120急救電話。與此同時走馬嶺村副書記鄭銀富接到村民報告后也迅速聯系村醫務室醫生趕往現場進行救護。因李雪傷勢太重,待村醫務室醫生和120急救中心醫生先后趕到時,李雪已經死亡。
事故發生后,施工隊長李強向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派駐荊州的負責人王建鋒進行了報告,但阻止帶路到現場的原監理員袁本忠向荊州監理公司和石首電信公司報告。王建峰接到李強的報告后,一邊迅速趕往事發現場,一邊電話向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進行了報告。但從7月22日上午10時左右事故發生到7月23日下午6時接到群眾舉報,事故單位及事故現場有關人員一直沒有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事故調查組從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高瑞的調查詢問中得知,事故發生單位沒有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的原因:一是不想給當地的有關部門增加麻煩,二是怕影響以后的工程。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當事人基本情況:死者李雪,男,19歲,家住河北省衡水市景縣后留名府鄉小果義村。系河北省衡水市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鐵塔維修工。
直接經濟損失:18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鐵塔維修工李雪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行高空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⑴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⑵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未為從業人員提供勞動安全防護用品;
⑶施工隊長李強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對違章冒險作業視而不見,對施工人員違章作業未進行制止;
⑷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無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二)事故性質
屬“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無勞動防護用品、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等原因所致的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也是一起典型的瞞報事故。
五、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1、鐵塔維修工李雪安全意識淡薄,違章冒險作業,在未佩戴任何安全防護用品的情況下進行高空作業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責任。鑒于本人已死亡,免于追究其責任;
2、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未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與安全操作規程;未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應對本起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處15萬元的罰款;
3、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在事故發生后未向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建議對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處180萬元的罰款;
4、高明敬作為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應對本起事故負管理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六項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建議對高明敬處10萬元的罰款;
5、王建鋒作為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有限公司派駐荊州的負責人,未對施工現場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對本起事故發生負管理責任。建議責成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對王建鋒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石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施工隊長李強作為施工現場負責人,對施工人員違章冒險作業視而不見,對發現的安全隱患既沒有立即處理,也沒有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且在事故發生后有阻撓他人報告事故的行為,應對本起事故負直接管理責任。建議責成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根據公司相關管理規定對李強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報告石首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應進一步完善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2、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應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知識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素質和安全意識。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后方能上崗作業。
3、河北省衡水長城通訊設備有限公司應認真落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4、電信公司要加強對所有在建項目的安全管理,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訓,做到舉一反三,認真搞好排查,切實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標簽: 事故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