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福利入合約
日前,一場關于高溫福利的調查在滬上62家企業和676位白領之間展開。調查表明,提供此項福利的企業趨于減少,福利的彈性度加大,高溫福利與企業的經營效益的相關度大于經營傳統的相關度。
據調查方前程無憂提供的數據顯示,在提供福利的30個企業中,以代購券形式發放福利的最為普遍,其次是發放飲料和日化用品等實物,提供現金福利和休假的企業只占極少數。
據記者了解,相對外企,國企的高溫福利更為普遍。由于福利與企業的經營業績的關系密切,隨著企業經營狀況的多變,高溫福利的彈性會趨大,企業很難提供一貫、持續甚至增長的高溫福利。雖然甚少前例,但專家呼吁,應適當地將高溫福利寫進勞動合同。
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
國家安監總局、衛生部、人社部、全總于2012年聯合下發了《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對加強高溫作業勞動保護提出明確要求,如日最高氣溫達到40℃以上,應當停止當日室外露天作業;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防暑降溫飲料不得充抵高溫津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