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計算基數如何確定?
《勞動合同法》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出臺后,有關部門日前就加班工資的計算標準、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關問題作出明確答復。
(一)加班工資
“解釋”明確:在計算員工的加班工資時,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首先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如果沒有約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參照同工種同類職工的標準計算;既沒約定又沒有參照標準的,則按照員工實際獲得的月工資收入,扣除非常規獎金(如年終獎、一次性獎勵等)、福利性(飯貼、車貼、通訊費等)、風險性(炒股等承擔責任的費用)等項目后的正常工作時間的月工資確定。
如果給予的收入屬于打包工資(每月給予一個確定的收入,包括獎金、車費、飯貼等所有費用),或者雙方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標準明顯不合理(如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收入為最低工資),或者單位為了減少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數額,惡意將本來應該計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項目歸入非常規性獎金、福利性、風險性等項目中,那么加班工資則按照實際收入×70%計算。
(二)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此次的“解釋”明確,計算員工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時,需扣除員工前12個月工資中的加班工資數額。
(三)“連續工作”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那么何種情況屬于“連續工作”呢?此次的“解釋”規定,“連續工作”有4種情況: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的;勞動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規定中明確計算為同一單位的工作時間的;職工從離開上個單位,并且不間斷地到下一個單位工作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
溫馨提示:
用獎金折抵加班費,此舉違反《勞動法》
《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該得到合理的報酬。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故你單位應按照法律規定安排補休或者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不能將獎金與加班工資混同。如單位仍不支付加班費,您可向勞仲委申請仲裁。
如何加班費計算基數
加班費的計算為許多勞動者所關注,但一般大家所關注的是幾倍的加班工資,實際上加班費計算的基數也也加班費的最終計算結果密切相關,而且,關于加班費基數的勞動法規在各省市的制度中也有一定的差異,所以,了解加班費基數的計算也很重要。
通常加班費基數的計算有以下幾條規則:
1、如果勞動合同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準。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勞動合同的工資項目分為“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等,應當以各項工資的總和作為基數計發加班費,不能以“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或“職務工資”單獨一項作為計算基數。
2、如果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或者合同約定不明確時,應當以實際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凡是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實際工資,具體包括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的幾個組成部分。但是應當注意一點,在以實際工資都可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時,加班費、伙食補助和勞動保護補貼等應當扣除,不能列入計算范圍。
3、在確定職工日平均工資和小時平均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規定,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0.92天和167.4小時進行折算。
4、實行計件工資的,應當以法定時間內的計件單價為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5、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低于當地當年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以日、時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
舉例:
某公司員工阿強,與公司簽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基本工資850元、技能工資400元、崗位工資400元、全勤50元、津貼100元,共計:1800元,那么,所有這些均可計入加班費基數。
如果阿強與公司的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工資,阿強加班當月的實發工資為:基本工資850元、技能工資400元、崗位工資400元、月度獎金200元、餐補50元,共計:1900元,但其中的餐補是不能計入加班費基數的,所以,加班費基數為:1850元。
當然,以上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一個較通用的計算方法,由于中國較大,具體到各個省市還會有一些不同的計算方法,例如:《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第二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加班加點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用于計算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支付月工資的標準,第二十六條用于計算不予支付月工資的標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這是什么意思呢?這就是說,如果勞動者在與企業簽合同的時候與企業約定了加班費基數,那么無論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是多少,加班費基數都以約定的為準。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阿強在江蘇省工作,與公司簽勞動合同的時候,約定加班費基數為:850元,那么,雖然阿強的工資總計為1800元,公司以850元計算加班費也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