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依據其社會職能,按照法律規定,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強制、無償地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規范形式。這一定義的基本觀點認為稅收是一種工具、手段和形式,包含了三點含義:
(1)稅收是一種工具,其使用的自的是為國家取得財政收人,從而滿足社會公共需要;
(2)稅收這種工具是由國家來掌握和運用的,因此征稅權力歸國家所有;
(3)稅收所表現的是按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強制的使收,把納稅單位和個人的收入轉移到政府手中,形成財政收人。
稅收由國家征收,行使征收權的主體是國家。政府依照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行政機關制定的稅收法律,按照法定的標準,通過稅收法律制度組織征稅活動。行使征稅權力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征稅體現著表現在經濟上的國家存在。”》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人最佳、最有效的形式。
稅收是在國家產生以后,已具備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才產生、存在和發展的。對于稅收的產生、存在和發展,社會經濟是內在的、根本的決定依據,國家的存在和對資金的需求則是一個必要的前提條件。稅收既然是以國家為主體進行的特定分配,那么稅收分配就同國家政權實現其職能的要求緊密相關,它必然要為實現國家的職能服務。
稅收表現了國家與納稅人在征稅、納稅和利益分配上的一種特妹關系。稅收的本質體現著作為權力主體的國家,在取得財政收入的分配活動中,同社會集團、社會成員之間所形成的一種特定分配關系,它是社會整個產品分配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也是社會整個生產關系的有機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