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分為自制原始憑證和外來原始憑證兩種,在處理原始憑證時,需要把握好以下幾個要點:
1、原始憑證必須具備的內容
原始憑證的名稱:填制憑證的日期;填制憑證的單位名稱和填制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
2、外來原始憑證
必須蓋有填制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同時具有套印的稅務部門或有權監制部門的專用章以及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同時應寫明住址,必要的注明身份證號碼。
3、一式幾聯的原始憑證
應當注明各聯的用途,只能以一聯作為報銷憑證,必須用雙面復寫紙(發票和收據本身具備復寫紙功能的除外)套寫,并連續編號。作廢時應當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毀。
4、原始憑證不得外借
其他單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憑證時,經本單位領導批準,可以復制,復制時,須有財務人員在場。向外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復制件,應在專設的登記簿上登記,并由提供人員和收取人共同簽名或蓋章。
5、外來原始憑證如有遺失
應取得原填制單位蓋章證明,并注明原始憑證編號金額和內容等,經單位領導人批準后,才能作原始憑證。如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汽車、輪船、飛機票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單位領導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