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信用管理中存在的種種問題,主要是由于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一、信用管理的社會基礎差。中國普遍缺乏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信用意識和信用道德規范,是有著深刻歷史背景和社會原因的。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信用管理基礎非常薄弱。其主要表現有四方面:
(1)沒有建立健全社會的個人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社會經濟生活中,普遍缺乏居民個人的信用記錄,難以快速、真實、完整、連續、合法、公開地取得個人信用資料,無法對個人信用做出大體準確的評估。
(2)企業普遍缺乏基本的信用管理機構和制度。作為國民經濟最基本的“細胞”,我國企業很少設立專門的信用管理機構,對應收賬款、商品銷售,以及相關客戶的資信狀況進行系統地管理,更缺乏信用管理的基本制度。
(3)行業信用自律管理薄弱。我國工商領域的行業協會發育很晚,其主體大多是從原來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脫胎而來,在行業自律方面缺乏基礎,特別是對于行業內非國有經濟成分的企業缺乏應有的聯系,更談不到企業信用方面的自律管理。
(4)國家信用管理體系不健全。目前,在立法方面,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雖然都有誠實守信的法律原則,《刑法》中也有對詐騙等犯罪行為處以刑罰的規定,但這些仍不足以對社會的各種失信行為形成強有力的法律規范和約束,針對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滯后。
二、信用管理的壟斷程度高。目前,我國社會信用記錄還車要集中于政府部門。組建信用擔保機構、信用評價機構、信用征集機構等,主要由政府部門直接負責或由其下屬的事業單位負責,信用記錄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基本上由政府部門所壟斷。如公安、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用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和開放。在這一過程中建立的信用中介機構,也大多有政府背景或以政府出資為主,有些是政府控股或政府獨資,市場化程度和信用數據的開放度都很低。
三、信用中介機構執業整體水平低。我國的信用中介機構誕生于90年代初期,經過10多年來的發展雖然已初具規模,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有實力提供高質量信用產品的機構還很少,經營分散,規模較小,信用中介機構執業的整體水平不高,也沒有建立信用行業協會,缺乏行業自律,沒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信用調查和評價體系,市場競爭基本處于無序狀態,導致了企業的信用狀況得不到科學、合理的評估,市場不能發揮對信用狀況的獎懲作用,企業也缺乏加強信用管理的動力。
四、信用管理的體制不確定。我國政府行政機構的改革還沒有完全到位,部門職能還需要進一步規范,行政機構的設置也需要進一步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