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零填挖路段的翻松、壓實不另計量。
(3)零填挖路段的換填土,按壓實的體積,以立方米計量。計價中包括表面不良土的翻挖、運棄(不計運距),換填好土的挖運、攤平、壓實等一切與此有關作業的費用。
(4)利用土、石填方及土石混合填料的填方,按壓實的體積,以立方米計量。計價中包括運輸、挖臺階、攤平、壓實、整型等一切與此有關作業的費用。其開挖作業在第203節路基挖方中計量。
(5)借土填方,按壓實的體積,以立方米計量。計價中包括借土場(取土坑)中非適用材料的挖除、棄運及借土場的資源使用費、場地清理、地貌恢復、施工便道、便橋的修建與養護、臨時排水與防護等和填方材料的開挖、運輸、挖臺階、攤平、壓實、整型等一切與此有關作業的費用。
(6)粉煤灰路堤按壓實體積,以立方米計量,計價中包括材料鏟運、攤鋪、晾曬、土質護坡、壓實、整型等一切與此有關的作業費用。
(7)結構物臺背回填按壓實體積,以立方米計量,計價中包括挖運、攤平、壓實、整型等一切與此有關的作業費用。
(8)臨時排水以及超出圖紙要求以外的超填,均不計量。
(9)改造其他公路的路基土方填筑的計量方法同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