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設定抵押權的土地權利
①法律允許單獨流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②依法以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被抵押的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③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集體荒山的土地使用權。
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鄉(鎮)村企業集體土地使用權。
2)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①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3項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采取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可以連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抵押,也可以在無地上建筑物的情況下單獨抵押。
②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1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33條的規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這里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為限。
3)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可抵押范圍
①根據《擔保法》第34條第5項以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依法承包并經登記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需獲得發包人的同意。
②根據《擔保法》第36條第3款的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該土地使用權不得脫離廠房等建筑物單獨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