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代理一般是指具備相關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公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受工程招標人的委托或授權辦理招標事宜的行為。
2、招標代理的機構性質是怎么樣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13條規定,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3、招標代理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招標投標法》第50條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招標代理機構泄霹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資料和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該條款中即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民事責任,又規定了招標代理機構的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依據這一條款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表現為賠償責任和中標無效。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方式有: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及直接負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罰款,對于罰款額度,根據違法行為的輕度及所造成的后果,處以不同罰款額,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除《招標投標法》中對招標代理機構的法律責任作出相關規定外,在其他一些法法規及部門規章中,如《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范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定》等,對于招標代理機構的行政責任也作出了進一步詳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