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通知書多少天簽合同?中標通知書是指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后向中標人發出的通知其中標的書面憑證。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招標人簽訂書面合同。以下為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中標通知書多少天簽合同"的資料。
一、中標通知書簽合同內容:
評標結束后11個工作日內
對于中標通知書何時發的問題,《政府采購法》中并沒有規定。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代理機構應當在評標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將評標報告送采購人。采購人應當在收到評標報告后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評標報告中推薦的中標候選供應商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由此推之,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采購的,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十個工作日內。因此,業界專家普遍認為,確定中標供應商的時間不應超過十個工作日。
根據《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中標供應商確定后,中標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發布媒體上公告。在發布公告的同時,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因此,不少從業人員都認為,如果政府采購活動沒有因投訴而被叫停,中標通知書應當在評標結束后十一個工作日內發出。“一個中標通知書不至于一天還做不好。”上海市的一位從業人員如是說。
效力以投標有效期為限
采訪中,部分人把討論的側重點集中在中標通知書發出的時間會不會影響其法律效力的問題上。深圳市的一位從業人員提出了這么一個問題: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的中標通知書都有效嗎?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如果代理機構規定的投標有效期為三十天,而其發出中標通知書的時間為投標有效期的最后一天,根據《辦法》的規定,簽訂合同的時間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那么就可能出現最終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投標有效期的情形。如果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投標有效期,那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專家認為,組織招標的目標是訂立采購合同。根據《合同法》,承諾是指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而且承諾應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中標通知書是在投標有效期內,由受要約人招標采購單位向要約人投標人作出,且中標通知書承諾的內容須與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中標通知書發出后須在規定的時間內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完全符合作為承諾的主要條件。因此,中標通知書產生的法律效力可以認定為承諾產生的效力,供采雙方都將受其約束,承擔相應義務,只不過是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為了更好地履行承諾,需要通過合同的形式對履約行為進一步確認。
因此,只要招標采購單位在投標有效期內發出中標通知書,招標采購單位和投標人都會受其約束,即便最終簽訂合同的時間超出了投標有效期。
及時發出利大于弊
據調查,在《辦法》出臺后的很長一段時間里,為了避免出現“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有投標人質疑或者投訴后不得不撤回中標通知書”的情況出現,不少代理機構都沒有嚴格按照“在發布中標公告的同時,應當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之規定進行操作。而是先發布中標公告,七個工作日內如果沒有供應商提出異議,再向中標供應商發出中標通知書。這樣做可以避免中標通知書所產生的法律效力給代理機構的操作帶來困擾。采購中心應該采取更為穩妥的方式,先發預中標公告再發中標通知書。另外,如果不發布預中標公告,而直接發布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一旦給供應商和采購造成損失,將很難處理。
但隨著從業人員法制意識的不斷增強,越來越多的代理機構意識到了違反政府采購部門規章同樣可能引發投訴。于是,又對中標通知書的發布做了一些調整。當然,具體的調整又存在不同。如有的地方是在評審結束后先發布一個預中標公告,如果沒有人提出異議,再發中標通知書。預中標公告的時間有三天,也有五天,最多的一般是七天。當然,有的地方是在采購結果出來后直接發布中標公告,與此同時發出中標通知書。如北京市的許多代理機構都是發中標公告的同時發中標通知書。在業界專家看來,中標通知書的發出最好是在采購結果出來后就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