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要求
高架倉庫若全部采用輕鋼結構,對照建筑防火設計規范規定,一般達不到二級耐火等級建筑要求。為提高建筑物的耐火程度,應對建筑頂部鋼屋架以及外部圍護結構的鋼構件采取如下防火措施:
(1)噴涂防火涂料;
(2)覆貼不燃的防火隔熱板材。
在外墻周圍不同高度和不同部位,要開設易于開啟或易于破拆、面積不小于2m×2m、墻外有明顯標志、以便于從外部進行滅火撲救的暗窗。由于高架倉庫的建筑高度一般能達到15——30m,而且這類倉庫的建造位置均位于空曠部位,高度超過24m的高架倉庫已列人高層建筑范疇,所以應按規定安裝避雷設施,并將金屬貨架有效接地。
2.滅火設施
根據高架倉庫的建筑及火災特點,許多國家的消防部門作出規定。必須在高架倉庫內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對于高度在24m以上的高層高架倉庫,還必須采用大水滴噴頭,噴頭的重點安裝部位應該是堆垛吊車通道的上方及倉庫建筑內壁不同水平高度的貨架斜上方。
3.其他防火要求
(1)堆垛吊車的柔性懸掛電源線應定期檢查,發現使用時伸縮不靈活應及時檢修,因絕緣老化損壞的要立即更換。總之不能因高架倉庫無人操作,設備也“無人”巡視檢修,疏于防火管理而釀成大禍。
(2)應禁止在倉庫內動火檢修,如必須在內部動火時,需辦理動火手續。動火前應清除一定范圍內的可燃物,特別是下方的可燃包裝貨物,并要有人監護、準備好滅火器材,動火結束后應經過仔細檢查才能撤離。
(3)為防止無關人員的接近,也是從安全保衛需要考慮,應在倉庫一定范圍外用一定高度的圍墻及軟柵欄圍護,必要時還應指派警衛人員守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