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量監測方案須報地(市)級以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批準后方可執行。 2.總量監測要由資質考核合格的監測單位(或實驗室)按總量監測方案實施監測,排污單位的監測結果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環境監測站審核合格后,才能按污染物排放核定要求參加排污總量的核算。 3.方案可按年度進行調整。當實際生產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可對變化部分進行調整或變更。監測方案的調整或變更須得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認可和批準。 4.如果主導產品和工藝條件改變時,排污單位要重新制訂監測方案。 2018-11-29 作者:大學校園網來源:大學校園網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