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建筑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頒布實施,建設監理制在我國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監理的作用和地位己得到明確。但值得指出的是,在監理應當承擔的責任方面,卻存在許多盲區,人們只強調監理工程師必須對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但對監理責任的內涵這一關鍵問題至今未進行過深入探討。認識和防范監理責任風險已成為一項十分緊迫和重要的任務,應該引起高度重視。
1、監理工程師的工作特征
建設監理是由監理工程師提供的一種專業技術服務,它是在業主委托的范圍內,由監理工程師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勉地工作,以達到監理合同的要求。關于監理工程師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點: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監理,或者在哪一階段委托監理,就可根據需要由業主確定。國家雖然對實行強制監理的范圍進行了規定,但由哪家具體的監理單位來實施,則由業主按照市場方法來決定。《建筑法》明確規定,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并且雙方應訂立書面的委托監理合同。監理工程師必須在委托合同規定的工作范圍內開展工作。
1.2專業技術性強
監理工程師所提供的服務,是基于自身專業技能的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因此,在同樣的工作范圍及權限內,不同的監理工程師提供服務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這與監理工程師本身所掌握的專業技能有關。
1.3績效受主觀影響較大
監理工程師的工作具有較大的彈性,因而監理的工作績效界定起來較為困難,好壞難以運用定量的標準來衡量,其工作績效和自身的主觀能動性有關。這種主觀能動性,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取決于職業道德的約束;二是取決于監理工程師自身對監理工作的熱愛;三是業主的支持。
1.4績效具有集體性
監理是一種需要多專業配合協調的技術服務,監理工程師的工作更多地體現為集體行為。我國的監理推行總監負責制,但是監理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最終是由監理機構的整體服務來體現的。只有整個項目監理機構有效的運作,監理的績效才能得到體現。
1.5工作責任巨大
監理工程師工作的對象和內容客觀上決定了監理工程師需擔負非常重大的責任,因為工程項目投資巨大,且與社會公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一旦損害發生,涉及到的經濟額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傷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質量的好壞、造價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設周期的長短都和社會公眾,特別是消費者的利益密切相關C。
2、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風險
從上述監理的工作特征來分析,監理工程師所承擔的責任風險可歸納為如下六個方面:
(1)行為責任風險。監理工程師的行為責任風險主要來自三個方面:一是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監理委托合同規定的職責義務,超出了業主委托的工作范圍,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損失;二是監理工程師未能正確地履行監理合同中規定的職責,在工作中發生失職行為;三是監理工程師由于主觀上的隨意行為未能嚴格履行自身的職責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損失。
(2)工作技能風險〔監理工作是基于專業技能基礎上的技術服務,因此,盡管監理工程師履行了監理合同中業主委托的工作職責,但由于其本身專業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應有的效果。
(3)技術資源風險。即使監理工程師在工作中并無行為上的過錯,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術資源而帶來的工作上的風險。某些工程質量隱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時間和誘因,利用現有的技術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證所有問題都能及時發現;另外由于人力、財力和技術資源的限制,監理工程師無法對施工過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環節都進行細致全面的檢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對這一方面的風險。
(4)管理風險〔明確的管理目標、合埋的組織機構、細致的職責分工、有效的約束機制是監理組織管理的基本保證。盡管有高素質的人才資源,但如果管理機制不健全,監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對較大的風險、這種管理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監理單位與監理機構之間缺乏管理約束機制。由于監理工程的特殊性,監理機構往往遠離監理單位本部,在日常的監理工作中,代表監理單位的是總監,其工作行為對監理單位的聲譽和形象起到決定性的作用:因而監理單位對總監的工作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監理單位和總監之間應該建立完善、有效的約束機制二是監理機構內部管理機制的完善程度。監理機構中各個層次的人員職責分工必須明確。如果總監不能在監理機構內部實行有效的管理,則風險仍然是無法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