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編報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是擬建項目單位向國家提出的要求建設某一項目的建議文件,是對工程項目建設的輪廓設想。
項目建議書的內容視項目的不同而有繁有簡,但一般應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1)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
(2)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設想。
(3)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系和設備技術引進國別、廠商的初步分析。
(4)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設想。
(5)項目進度安排。
(6)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
(7)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
對于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建議書按要求編制完成后,應根據建設規模和限額劃分分別報送有關部門審批。
2. 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
可行性研究是對工程項目在技術上是否可行和經濟上是否合理進行科學的分析和論證。
(1)可行性研究的工作內容:
1)進行市場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問題;
2)進行工藝技術方案的研究,以解決項目建設的技術可行性問題;
3)進行財務和經濟分析,以解決項目建設的經濟合理性問題。
凡經可行性研究未通過的項目,不得進行下一步工作。
(2)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內容。對一般工業項目而言,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提出的背景、項目概況及投資的必要性;
2)產品需求、價格預測及市場風險分析;
3)資源條件評價(對資源開發項目而言);
4)建設規模及產品方案的技術經濟分析;
5)建廠條件與廠址方案;
6)技術方案、設備方案和工程方案;
7)主要原材料、燃料供應;
8)總圖、運輸與公共輔助工程;
9)節能、節水措施;
10)環境影響評價;
11)勞動安全衛生與消防
12)組織機構與人力資源配置;
13)項目實施進度;
14)投資估算及融資方案;
15)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16)社會評價和風險分析;
17)研究結論與建議。
3. 項目投資決策審批制度
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投資項目和非政府投資項目分別實行審批制、核準制或備案制。政府投資項目實行審批制;非政府投資項目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
(1)政府投資項目。①對于采用直接投資和資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需要從投資決策的角度審批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除特殊情況外不再審批開工報告,同時還要嚴格審批其初步設計和概算;②對于采用投資補助、轉貸和貸款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則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2)非政府投資項目。對于企業不使用政府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政府不再進行投資決策性質的審批,區別不同情況實行核準制或登記備案制。
1)核準制。企業投資建設《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中的項目時,僅需向政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
2)備案制。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企業按照屬地原則向地方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