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從業人員,不論是從事哪種職業,在職業活動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師要遵守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的職業道德。醫生要遵守救死扶傷的職業道德等等。
職業道德不僅是從業人員在職業活動中的行為標準和要求,而且是本行業對社會所承擔的道德責任和義務。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在職業生活中的具體化。
要理解職業道德需要掌握以下四點:
首先,在內容方面,職業道德總是要鮮明地表達職業義務、職業責任以及職業行為上的道德準則。它不是一般地反映社會道德和階級道德的要求,而是要反映職業、行業以至產業特殊利益的要求;它不是在一般意義上的社會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而是在特定的職業實踐的基礎上形成的,因而它往往表現為某一職業特有的道德傳統和道德習慣,表現為從事某一職業的人們所特有道德心理和道德品質。甚至造成從事不同職業的人們在道德品貌上的差異。如人們常說,某人有“軍人作風”、“工人性格”、“農民意識”、“干部派頭”、“學生味”、“學究氣”、“商人習氣”等。
其次,在表現形式方面:職業道德往往比較具體、靈活、多樣。它總是從本職業的交流活動的實際出發,采用制度、守則、公約、承諾、誓言、條例,以至標語口號之類的形式,這些靈活的形式既易于為從業人員所接受和實行,而且易于形成一種職業的道德習慣。
再次,從調節的范圍來看,職業道德一方面是用來調節從業人員內部關系,加強職業、行業內部人員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來調節從業人員與其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用來塑造本職業從業人員的形象。
最后,從產生的效果來看,職業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會或階級的道德原則和規范的“職業化”,又使個人道德品質“成熟化”。職業道德雖然是在特定的職業生活中形成的,但它決不是離開階級道德或社會道德而獨立存在的道德類型。在階級社會里,職業道德始終是在階級道德和社會道德的制約和影響下存在和發展的;職業道德和階級道德或社會道德之間的關系,就是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之間的關系。任何一種形式的職業道德,都在不同程度上體現著階級道德或社會道德的要求。同樣,階級道德或社會道德,在很大范圍上都是通過具體的職業道德形式表現出來的。同時,職業道德主要表現在實際從事一定職業的成人的意識和行為中,是道德意識和道德行為成熟的階段。職業道德與各種職業要求和職業生活結合,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形成比較穩定的職業心理和職業習慣,以致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人們在學校生活階段和少年生活階段所形成的品行,影響道德主體的道德風貌。
職業道德的特點:
通過上述分析不難看出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點。
1.職業道德具有適用范圍的有限性。
每種職業都擔負著一種特定的職業責任和職業義務。由于各種職業的職業責任和義務不同,從而形成各自特定的職業道德的具體規范。
2.職業道德具有發展的歷史繼承性。
由于職業具有不斷發展和世代延續的特征,不僅其技術世代延續,其管理員工的方法、與服務對象打交道的方法,也有一定歷史繼承性。如“有教無類”、“學而不厭,誨人不倦”,從古至今始終是教師的職業道德。
3.職業道德表達形式多種多樣
由于各種職業道德的要求都較為具體、細致,因此其表達形式多種多樣。
4.職業道德兼有強烈的紀律性。
紀律也是一種行為規范,但它是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間的一種特殊的規范。它既要求人們能自覺遵守,又帶有一定的強制性。就前者而言,它具有道德色彩;就后者而言,又帶有一定的法律的色彩。就是說,一方面遵守紀律是一種美德,另一方面,遵守紀律又帶有強制性,具有法令的要求。例如,工人必須執行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軍人要有嚴明的紀律等等。因此,職業道德有時又以制度、章程、條例的形式表達,讓從業人員認識到職業道德又具有紀律的規范性。
職業道德的社會作用:
職業道德是社會道德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它一方面具有社會道德的一般作用,另一方面它又具有自身的特殊作用,具體表現在:
1、調節職業交往中從業人員內部以及從業人員與服務對象間的關系。
職業道德的基本職能是調節職能。它一方面可以調節從業人員內部的關系,即運用職業道德規范約束職業內部人員的行為,促進職業內部人員的團結與合作。如職業道德規范要求各行各業的從業人員,都要團結、互助、愛崗、敬業、齊心協力地為發展本行業、本職業服務。另一方面,職業道德又可以調節從業人員和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如職業道德規定了制造產品的工人要怎樣對用戶負責;營銷人員怎樣對顧客負責;醫生怎樣對病人負責;教師怎樣對學生負責等等。
2、有助于維護和提高本行業的信譽。
一個行業、一個企業的信譽,也就是它們的形象、信用和聲譽,是指企業及其產品與服務在社會公眾中的信任程度,提高企業的信譽主要靠產品的質量和服務質量,而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高是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有效保證。若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平不高,很難生產出優質的產品和提供優質的服務
3、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行業、企業的發展有賴于高的經濟效益,而高的經濟效益源于高的員工素質。員工素質主要包含知識、能力、責任心三個方面,其中責任心是最重要的。而職業道德水平高的從業人員其責任心是極強的,因此,職業道德能促進本行業的發展。
4、有助于提高全社會的道德水平。
職業道德是整個社會道德的主要內容。職業道德一方面涉及到每個從業者如何對待職業,如何對待工作,同時也是一個從業人員的生活態度、價值觀念的表現;是一個人的道德意識,道德行為發展的成熟階段,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另一方面,職業道德也是一個職業集體,甚至一個行業全體人員的行為表現,如果每個行業,每個職業集體都具備優良的道德,對整個社會道德水平的提高肯定會發揮重要作用。
對法律人職業道德的思考
“任何一種作為符號意義的法律文化,必定有其自身獨特的模式。”中國法律文化中最能代表其獨特性格的,清官法律文化可算其一了。清官法律文化集中反映中國傳統法律意識,清官更可以看作當時的一種法律符號甚至一種民眾的特別信仰,在清官身上凝聚了中國小民百姓的法律理想,后人對其進行全面、細致、審慎的分析和把握,無疑對今天的法制建設中有關法律人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素質方面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對法律人職業道德的啟示
雖從嚴格意義上講,中國古代并未形成現代意義上的法律職業人,但是清官卻無疑凝聚了中國百姓對法律人應具備的職業道德的全部想象,甚至成為中國古代法律的象征。無論是有記載的可考正史還是帶有演繹色彩的文學作品,清官都被賦予以下幾個方面的道德要求:
(一)愛民
“作為一種官吏類型,一般來說,清官的一個鮮明特征,就是‘愛民’兩個字。”這在包拯身上體現的尤為明顯,包拯的法律思想,最重要的一條就是“民為國本”的民本思想。包拯傳中記載“童稚婦女,亦知其名,呼曰‘包侍制’”。包拯指出“執政之仁暴,唯在薄賦斂、寬力役、救災患,慎行三者,則衣食滋殖,黎庶藩息矣。”包拯“(從不)厚取于民。和水旱之災,田畝必改而動之,裕民而已。”正是因為包拯性格中愛民如子的特征,使得在其死后“其縣邑公卿忠黨之士,哭之盡哀。京師吏民,莫不感傷,嘆息之聲,聞于街路,(若)相屬也。”
中國百姓把這種“愛民”的特征賦予心目中的清官,或者說,把具有這種性格特征的人作為自己心目中的清官,與當時的封建社會基本狀況分不開,在宋以后的封建社會中后期,國家管理活動中官強民若現象十分明顯。在中國古代社會,民間社會的政治力量極度微弱,百姓處于孤立無援的地位,這使得百姓大眾產生了對清官的迷信。
在今天的社會中,隨著中國百姓身份從臣民到公民的轉化,隨著對公權制約制度的設立和卓有成效,有學者認為這種對人民自上而下的,恩賜似的“安撫”已經沒有存在的價值與理由,中國人更需要的是對制度的健全,在法律上的人人平等,在程序上的一視同仁,因此,“愛民”思想是和當前我們所提倡的法治精神不相容的。這種說法當然有其合理性,但是“愛民”精神反映出了一種對弱者權益的關注和維護思想,這種對弱勢群體的終極關懷,卻與法治精神并不相悖。無論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發展到什么程度,人與人之間、個體與團體之間、私人和政府之間、甚至國家與國家之間都會存在各種各樣的事實上的不平等。給予弱勢群體以法律救濟已成為世界各國法學家的普遍的共識,舉一個典型的例子就是民法理論中無過失責任原則的確立。所以說,清官“愛民”思想產生的社會基礎已不存在,但其散發的人性的光輝卻是古今相通的。
(二)清廉
清官所謂“清”乃是中國社會為官作吏的基本政治品格和首要道德要求。包拯作為清官代表,宋史中記載“徙之端州,遷殿中丞。端土產硯……歲滿不持一硯歸。”“雖貴,衣服、器用、飲食如布衣時。”“嘗曰‘后世子孫仕官,有犯贓者,不得放歸本家,死不得葬大塋中。’”包拯正是以其兩袖清風的形象被廣大百姓所記住,成為理想的甚至神化的人物。
清廉是官吏權威的最底層防線,一個官吏在中國可以在沒有絲毫政績的情況下,因清廉而獲得民眾的認可,卻和官吏本身的職業技能無任何關系。“清”和“正”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這一事實,卻往往被人們所忽略。為什么中國百姓會賦予清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為如此重要的標準呢?這其中的原因不難看出,作為國家公權力的執掌者——官吏,有如此多的機會可以以權謀私、中飽私囊,有學者指出“中國古代賄賂已成為一種社會制度,不是由政府主持并頒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制度,而是由社會成員根據自身利益需要自發形成的在社會生活中被實際執行的制度。”在這樣一個“贓官墨吏充塞,吏治腐敗,政治黑暗”的年代,百姓對清廉的推崇也就不難理解了。
面對今天的司法腐敗,學者們都注意到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的制度建設。但是我們同時也應看到制度和精神的相輔相成關系,在西學東漸的過程中,人們逐漸認識到只有良好的制度,而沒有具有相應觀念和素養的執行者,制度也不能發揮其應用的作用。清廉作為中國人普遍接受的官吏的基本政治品格早已深入人心。包拯也說過“廉者,民之表也;貪者,民之賊也!”在大力加強司法的制度建設的同時,如果又能注重加強相關職業道德的培養,尤其是加大輿論導向,使那些“貪官”都成為人人喊打的“民之賊”,對于我們今天的法制建設無疑是有百利而無一害的。
(三)剛正
百姓要求清官具有“不畏權貴,為民請命”的政治品格。吳奎所作《墓志銘》開篇就以“宋有勁正之臣”來贊譽包拯。宋史中也稱“拯立朝剛毅,貴戚宦官為之斂手,聞著皆憚之。”在西方同樣存在不畏皇權,大膽直言的大法官柯克,才會有流傳千古的名言:皇帝在萬人之上,卻在法律之下。法律人的職業性質決定了他們有時必須面對權貴的違法犯罪案件,在樹立法律的絕對權威的過程中,當沒有健全的制度保證時,就需要法律人具有剛正的品質和職業操守;即使制度健全了,作為執法者的法律人同樣離不了這樣的職業品格。法律人因其背負的社會職能而被期望具備較高的職業道德中,無疑“剛正”是很重要的一項,從百姓們對清官的向往中可以清晰的看到這一點。
二、對法律人職業素質的啟示
(一)對事實真相的探求
在中國傳統中,法律的終極目標是實現實質正義,具體到法律人身上是探求案件的事實真相,在中國人眼中,存疑的、無定論的案件是無法進行裁判的。在清官法律文化中最能體現中國百姓這種心理的就是清官的另一項特征——明辨。包拯傳記述“有盜割人牛舌者,主來訴。拯曰:”第歸,殺而鬻之。‘尋復有來告私殺牛者,拯曰:“何為割牛舌而又告之?’盜驚服。”這個著名的案件中,包拯所表現的斷案智慧為人們津津樂道,在各種公案小說中,這種智慧被夸大到了神化的地步,關于清官們機智斷案、明察秋毫的描寫比比皆是。這種情況出現固然一是由于當時偵查刺探技術不發達,官員斷案糊涂了事致使冤案叢生,二是出于審美和趣味性要求。但排除這些原因,可以看出百姓們要求法律人查清事實真相,實現最終正義的迫切心理。
現代社會中所有的司法機關及相應的法律職業人,其一切的法律活動都是圍繞著一個主題,那就是查明真相從而正確適用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查明真相是所有法律人的職責,現代不斷運用科技豐富偵查手段和確立更科學的證據規則的同時,也應提出對今天法律人在事實認定方面的更高要求。
(二)對情理的把握
中國人歷來評價清官的標準就不是看其是否完全依律斷案,在許多的公案故事中,甚至可以看到一些置法律于不顧,完全依情理斷案的清官。在本文提到的“牛舌案”中,私殺耕牛是觸犯刑律的,而包拯卻令牛主人殺牛來引出犯罪人,可以說是舍法律而就情理。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古人對待情與法的態度:“如果法律出現漏洞與空白,那么情理自然成為折獄的重要依據,如果法律與情理發生沖突,有時往往棄法律而就情理。”
在分析到清官們有時會依情理斷案時,就不得不提到成文法的局限性問題。中國的成文法傳統可以追溯到春秋戰國時期,正如法學家早已提出并經過嚴密論述的那樣,成文法有著其自身固有的缺陷。無論法典多么完備都不可能會涵蓋所有的社會關系,在出現法律真空或法條已不合時宜、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就不能得到合理的救濟。面對情理和法律規定的沖突這個各個國家都不能回避的問題,英國發展出了與普通法并行、起著補充普通法作用的衡平法體系;大陸法系各國則通過對法律的解釋,主要是對一般性條款的解釋來賦予法律適應性。兩大法系不同的解決方法都是卓有成效的,而且是可以相互借鑒的。我們在尋求解決問題辦法的時候,似乎不應該只將眼光投向西方,而應同時從中國古代法律文化中汲取營養,選擇甚至創制更適合我國國情的解決辦法。
三、結束語
不可否認的是,在西方國家無論是大陸法系還是普通法系,法律人都經過特殊的法律教育與培訓,使其成為與一般人相區別的法律專家,而中國古代的清官斷案更多依靠的是道德標準和個人智慧,其對法律技術的掌握卻是缺失的。但我們不能因此簡單的用歷史局限性一詞而武斷的加以否定,清官這一現象,從現代法律視角來看可能是不夠合理的,但它曾經合理、正當、甚至神圣過。清官司法的政治基礎早已不存在,但清官情結仍將繼續。在有著幾千年歷史的中國,一些古老的東西從遙遠的年代悄悄延續至今,在我們敞開國門學習西方的時候,仍暗地里支配著我們的思維模式和行為模式,這是我們作為這個背負著厚重歷史的民族所無法擺脫的。只有深刻的了解中華民族的法律性格,才可能創造出真正屬于我們的法治之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