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商品“加價”的行為不可謂不多見,但實際治理效果卻存在著天差萬別。相較于哄抬物價這種嚴重影響市場規范行為來說,金沙河雞蛋掛面結算加價0.5元,或許算得上“良心行為”。實際售價與標價不符,擾亂市場,但如果僅僅是很小的“出入”,甚至于沒有引起太大的社會波動,似乎也沒必要單拎出來“殺雞儆猴”。對于擾亂市場價格行為的治理來說,執法與人間煙火二者都不能放下,論輕重治理更能體現特殊時期的關切。
疫情對各行各業造成的經濟沖擊,使得一些商家“劍走偏鋒”,走上違法“自救”或是“發財”的道路。對于利用疫情物價做文章大做“發財夢”的行為,自然需要嚴厲打擊。但利用加價“自救”的行為,卻也沒必要“畏之如虎”。穩定價格固然難能可貴,但“加價”也是商家“自救”的道路,不應該被設下絆腳石。雖然說,加價不違反規定,但“暗中”加價則是個例外,甚至是違法的行為。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不按照標價進行售賣的行為有明確的處罰規定,但在疫情時期,加價重災區卻是在囤積物資、哄抬物價上,后者對市場規范的沖擊遠大于“5毛錢”的加價。
此前,上海公安機關就已經推進“礪劍3號”專項行動,聯系市場監管等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嚴厲打擊利用疫情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犯罪想違法行為。4月以來,上海市公安機關累計偵破哄抬物價案件90多起。雖然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獲利太大”的誘惑讓這類現象難以根治。
相對于有標價的商品售賣來說,更容易治理,只要發現標價與售賣價格不一致,就可以依法按照規定做出處罰。在治理哄抬物價面前,“5毛錢”的加價治理毫無疑問就是“軟柿子”。
但市場行為規范治理不能拿“軟柿子捏”,這樣明顯的不按標價售賣行為需要受到處罰。
誠然,在疫情之下,不管是“自救”還是“盈利”,加價都在所難免。但疫情之下,對于市場不規范行為的治理需要分出個“輕重緩急”來,治理不能找“軟柿子”捏,更應該找“大老虎”打擊。疫情之下,執法不能不食“人間煙火”,對于有違法行為但情節又不是很重的,應該適當程度降低處罰并加以警告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