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單位資質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基本條件
(一)建筑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建設單位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建筑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單位資質要求
(一)建筑單位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業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三十名;
(三)建筑施工單位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不少于十五項二級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優良的工作業績;
(四)建筑企業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監測、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級單位資質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基本條件
(一)建筑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建設單位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建筑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單位資質要求
(一)建筑單位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二)建筑施工企業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三)建筑企業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四)建筑企業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丙級單位資質
(1)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基本條件
(一)建筑企業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建設單位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三)建筑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甲級單位資質要求
(一)建筑單位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二)建筑施工單位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三)建筑企業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承包工程范圍
(1)甲級單位資質
取得甲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一、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2)乙級單位資質
取得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二、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3)丙級單位資質
取得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擔三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
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分為一級、二級和三級三個級別。
(一)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一級:
1.進行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3.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二)從事下列活動之一的,其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二級:
1.在地質環境條件中等復雜地區進行較重要建設項目建設;
2.在地質環境條件復雜地區進行一般建設項目建設。
除上述屬于一、二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外,其他建設項目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項目級別屬于三級。
建設項目重要性和地質環境條件復雜程度的分類,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