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標準基本總則
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一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二級執業資格證書的審批,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應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分為甲級、乙級、丙級。
二、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等級標準
地震安全性評價甲級資質證書
(一) 建筑企業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執業資格證書6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 建筑企業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5人;
(四) 建筑單位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 建筑施工單位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建設單位具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性評價乙級資質證書
(一) 建筑企業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一級、二級執業資格證書各3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2人以上;
(二)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并具備相應的實驗、測試、分析能力;
(三) 建筑企業高、中級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10人;
(四) 建筑單位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評價報告的能力;
(五) 建筑施工單位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建設單位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地震安全性評價丙級資質證書
(一) 建筑企業具有固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持有二級以上執業資格證書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質、工程地震專業必須各有1人以上;
(二) 建筑施工企業具有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技術裝備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專用軟件系統;
(三) 建筑企業初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6人;
(四) 建筑單位具有獨立承擔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編寫工作報告的能力;
(五) 建筑施工單位了解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地震安全性評價技術規范等;
(六) 建設單位有健全的質量、技術管理制度。
三、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承包工程范圍
甲級資質證書
全國范圍內各種類型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小區劃、地震動參數復核及地震活動斷層探測與危險性鑒定、震害預測等有關工作。
乙級資質證書
全國范圍內除國家重大建設工程、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以外的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和地震動參數復核及100萬人口以下城市的地震小區劃工作。
丙級資質證書
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的地震動參數復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