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事先通知卷揚機司機和井口上下聯絡人員;
(2)除爆破工和護送人員外,其他人員不得同罐乘坐;
(3)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只準堆放一層,且不得滑動。運送其它炸藥時,裝載高度不得超過罐籠高度的2/3,并不高于1.2m;
(4)用罐籠運送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時,其升降速度不得超過2m/s,運送其他炸藥不得超過4m/s,用吊桶運送爆破器材時,其速度不得超過1m/s;
(5)司機在操縱卷場機時,不得使罐籠或吊桶發生振動;
(6)運送電雷管時應裝入絕緣箱內,切斷洞內所有電源,并檢查鋼絲繩是否帶電;
(7)嚴禁爆破器材在井口房、井底車場或巷道內停放;
(8)在上下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嚴禁運輸爆破器材。